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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酒鬼驾车连撞五车伤十人 | |
文章分类:社会新闻 作者:翁丽丽 来源:永州新闻 时间:2014/12/17 21:12:22 人气:2479 分享到QQ空间 收藏到QQ书签 推荐给朋友 | |
近日,冷水滩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危害公共安全案,被告人李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。 经审理查明,2013年10月18日20时许,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冷水滩区凤凰影剧院出发,当车行驶至永州职业技术学院路段时,与王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,致其及摩托车乘客黄某某受伤。肇事后,李某某继续驾车向前行驶,又与何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刮擦,李某某由于醉酒不能自制继续驾行,当行至梧桐路与银象路交叉路口时,从后面撞向与其同向行驶的屈某某驾驶的小车的车尾,致使屈某某的小车失控冲进绿化带撞向树木。李某某又驾车左拐,将范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倒,造成摩托车受损、范某某及摩托车乘客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。后李某某驾车向梧桐路与银象路交叉路口红绿灯方向行驶时,与正在等红灯的孔某某驾驶的小车及彭某驾驶的小车相撞,造成车辆受损、孔某某小车上乘客欧某某、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。经现场抽取李某某的血液样本检验,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4.24mg/100ml。 另查明,案发后,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赔偿了受害人黄某某、王某某、何某某、屈某某、范某某、唐某某、孔某某、欧某某、赵某某、彭某经济损失共计67580元,取得了上述受害人的谅解。 法院认为,被告人李某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认罪态度较好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在案发后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,取得了上述受害人的谅解,亦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。综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、犯罪性质及具有的法定、酌定情节,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,法院作出如上判决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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